芜湖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

作者: 时间:2021-02-23 审核人: 吴庆国


一、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芜湖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细化项目验收程序和要求,强化项目管理责任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规定和《芜湖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经芜湖市科技局批准立项,并获得市级财政经费支持、签订有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下同)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均应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和组织验收。创新环境软科学项目按照《芜湖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实施细则》(芜科农社〔201840号)规定执行。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以制度化、规范化和效率化为前提,运用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廉洁性。

二、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归口管理部门(包括各县区科技部门、市直部门、高校院所等有关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对项目验收管理工作负责。管理职责如下:

1.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验收工作。主要包括按季度对到期项目进行梳理;统筹安排项目验收工作计划;负责制订或审核验收工作方案(附件1);指导督促项目验收资料归档、项目科技报告提交和科技成果登记等工作;协调处理项目验收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

2.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示项目承担单位按期组织验收;验收相关材料审核把关及报送;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完成项目验收、提交科技报告和项目科技成果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作为组织验收单位,负责市科技局委托的具体项目验收工作。

3.项目承担单位是实施项目验收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项目验收承担法人责任。

4.项目主持人(或负责人,下同)是项目验收直接责任人,对项目验收及资料数据完整性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验收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约定内容为依据,对项目研发内容、任务指标、项目技术创新和应用、取得的知识产权、经济社会效益、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产学研合作和开展对外科技交流合作、经费使用、组织管理和机制创新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验收要突出自主知识产权,突出财政经费的支出绩效,不对项目技术水平做出具体评价。如项目任务发生调整,按市科技局批准的调整内容进行验收。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提供验收材料包括:

1.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2);

2.项目任务书(复印件);

3.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项目绩效报告表;

4.项目科技报告(技术报告);

5.项目相关财务资料;

1)项目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报告内容、格式见附件3);

2)市级财政资金支持30万元及以上(以下所涉资金未特别说明的均指市级财政支持资金)的项目,提交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3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交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的财务收支决算报告。

6.项目实施绩效资料;

1)项目研究成果(专利、论文、相关标准、获奖证书、成果登记证书以及人才培养、团队引进等)。

2)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资料,包括具有法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和相关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7.根据项目验收要求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项目验收主要采用现场验收或者会议验收形式。现场验收由验收专家组通过实地察看、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评议等程序,形成验收意见。会议验收由验收专家组采取会议形式,通过审阅项目验收资料、询问项目单位、集中讨论等程序,形成验收意见。根据不同类别项目,还可以采取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网络验收等验收形式。

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验收,采取现场验收形式,或由组织验收单位委派2名及以上专家先行现场考察,核实相关情况后,再采取会议验收形式。市科技局计划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或受委托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制定验收方案,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

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项目验收,采取会议验收形式。由市科技局业务科室制定验收方案,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组织,验收方案同时送计划科备案。

10万元及以下项目验收,采取会议验收、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网络验收等形式。市科技局委托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归口管理部门制定验收方案,报市科技局业务科室和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验收方案同时报计划科备案。

四、验收程序

第八条 项目验收包括验收申请、审查、审核、批准、验收、成果登记、归档等程序。

1.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满1个月内,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项目验收申请表;2个月内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并对验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项目任务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2.审查。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有关验收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

3.审核。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对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验收。

4.批准。根据项目类别等,制定验收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5.验收。市科技局组织验收,或委托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项目按任务书约定期完成后6个月内必须完成验收。

6.成果登记。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按科技成果登记相关规定完成项目成果信息的网上登记,完善验收材料,办理验收证书。

7.归档。按照科技计划项目资料存档规定,在项目验收结束后,验收证书及相关资料应及时完成归档。除涉及到科技保密和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况外,项目验收结论及成果信息需主动公开。(归档资料目录参照附件4

五、组织验收

第九条 组织验收单位。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科技局计划科牵头会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组织验收,也可委托专业科技服务机构组织验收。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项目,由市科技局各业务科室负责组织验收。10万元及以下项目,委托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条 验收专家。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组织验收单位按规定在省市专家库中遴选专家,组成项目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成员负责按程序审核验收资料,听取汇报、实地察看、提问质询等,形成项目验收意见。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名,且至少有1名财务专家,或财务专家按财务验收要求执行。

1.验收专家组成员由组织验收单位根据项目所属技术领域和要求从省市科技专家库中遴选,执行回避制度和诚信评价制度。同一验收专家组不得出现2位以上(不含2位)同一单位的成员。合理控制同一专家参加市级科技项目验收的频次。市科技局、归口管理部门等与项目有关的管理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验收。

2.验收专家的职责:技术专家依据项目任务书和提交的验收资料,对项目研发内容和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财务专家依据项目财务预算,对项目实施中的经费到位情况、财政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价;管理专家主要从项目整体开展情况和项目承担单位整体运行情况进行评价。

3.验收专家要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验收的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验收评价意见。如发现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等现象的,市科技管理部门给予专家出库、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宣布验收意见无效等处罚。

第十一条 为提高项目验收工作效率,可按项目所属技术领域,相对集中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及时完善验收材料,填写《芜湖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附件5),经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提交市科技局业务科室,各业务科室审核后,将《芜湖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报分管局长审签,加盖市科技项目验收专用章,方为有效。《芜湖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须返回项目承担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各一份,同时抄送局综合计划科一份备案。

六、财务验收

第十三条 根据市级财政资金支持金额,采取不同形式的财务验收。

1100万元及以上项目,须提前组织财务验收,财务验收通过后再组织项目验收。财务验收由市科技局综合计划科会同项目主管科室,根据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的财务验收项目申请情况,按项目类别、领域等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家组由5-7人组成,应包括财务专家(不少于3人)、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由财务专家担任验收组组长。

2100万元以下项目,采取与项目验收合并的方式进行财务验收。其中,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项目验收,财务专家不少于2人;50万元以下项目验收,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

第十四条 财务验收专家、受托第三方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财务验收工作,专家应依据财务验收内容、验收指标等出具财务验收意见(附件6)。

第十五条 财务验收的方式可采取现场验收、非现场验收方式。现场验收:主要是通过深入项目承担单位现场,查验会计凭证和相关财务资料、现场听取有关汇报等,形成项目财务验收意见。非现场验收:主要是通过非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咨询等形式进行财务验收,形成项目财务验收意见。100万元及以上项目采取现场验收方式,100万元以下项目由组织验收单位视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财务验收的主要内容:财务管理及相关制度建设情况、资金到位和拨付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支出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

第十七条 在财务验收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1.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2.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3.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4.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5.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6.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7.虚假承诺、单位自筹资金不到位;

8.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9.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八条 财务验收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依据规定的验收内容、验收指标及相应评价标准和分值(财务验收指标详见附件6),形成财务验收综合得分,同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九条 财务验收材料主要包括:

1.项目任务书和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2.项目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

3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提交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3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交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的财务收支决算报告;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条 财务管理职能科室或项目主管科室对财务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后,组织专家开展财务验收。财务验收专家独立填写提交财务验收专家意见。经专家组集中讨论通过并签名确认后,汇总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 财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财务验收整改后重新财务验收不通过财务验收三种。财务验收结论应及时反馈项目承担单位。不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对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接到财务验收结论后1个月内,按照验收结论的要求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市科技局重新进行财务验收,一个项目仅有一次整改机会。整改到位的财务验收结论为整改后通过财务验收,整改不到位的财务验收结论为不通过财务验收

七、验收结论类型

第二十二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暂缓验收

(一)项目已按照合同书要求完成规定目标和任务且经费使用符合规定的,为通过验收。

(二)除财务验收不通过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通过验收。

1.未完成任务书约定的主要目标任务的。

2.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

4.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财政资金,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且情节严重的。

5.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的。

6.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项目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7.超过原定任务书执行期一年以上未完成约定任务的。

8.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项目验收的。

9.其他经研究确认不通过验收的情况。

(三)因项目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验收专家无法判定合同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可暂缓验收,暂缓验收的项目单位须在3个月内整改并完善有关项目验收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或者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项目,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八、项目的延期、终止和结题

第二十三条 对不能按期验收的项目,可申请延期、终止、结题。

(一)因客观原因,项目无法在任务书规定时间内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实施期结束前6个月内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及延长的期限,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市科技局相关科室审核,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局计划科备案统一行文批复。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项目延期1次,重点研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创新环境软科学项目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二)项目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终止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材料(第六条规定的134567)。

1.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2.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3.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4.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5.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6.其他经研究确认应终止的情况。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攻克或实现的技术)导致未完成项目原定任务指标的,项目承担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可申请项目结题。项目单位应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结题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第六条规定的1345)。

归口管理部门初审终止、结题申请和相关材料后,行文报送市科技局相关科室,相关科室审核并报分管局长同意后,由局计划科汇总提交局科技项目领导小组审议后统一行文批复。终止、结题申请原则上每季度集中审议一次。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项目,按终止处理。

九、结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 跟踪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持人基本信息、项目验收工作动态,以及项目在研、延期、逾期、终止、结题等执行情况。建立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科研信用库,相关信息纳入科研信用库。

第二十五条 项目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按规定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认定为结题、不通过验收、终止的项目,市科技计划项目后续项目经费不再拨付,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二十六条 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终止、结题的项目,市科技局将定期通报,取消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3年内、结题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1年内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项目通过验收的单位,一经核实,追回已拨财政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列入科研信用库黑名单,取消其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归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采取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构建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项目验收工作的全过程管理。

1.局各业务科室每季度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清理情况送综合计划科汇总。综合计划科定期对当年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情况进行通报,除涉及到科技保密和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况外,验收结果均要予以公布,接受监督。

2.项目验收工作接受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

3.归口管理部门应对本区域本系统科技项目实施做好指导和服务,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好受委托开展的项目验收工作。

4.市科技局将加强对归口管理部门、专业机构验收组织工作的指导,对验收项目进行抽查,督促提高验收质量。对验收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将暂停其验收组织工作并限期整改。

5.各归口管理部门及局业务科室应就所归口管理的项目总体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每年3月份前,将上一年项目实施情况分析总结提交局综合计划科汇总,形成年度科技计划执行报告。

6.市科技局各业务科室负责对项目验收资料进行整理,形成完整的验收材料案卷,定期移送局档案室统一保管。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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