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吴庆国 时间:2012-10-21

转引自安徽省网上技术市场网站

http://www.ahtm.gov.cn/resources/zcfgui/zcfginfo.asp?xh=100000225&zcfg_class=10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芜湖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芜湖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评审工作的质量和公正性,根据2009年6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发布的《芜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工作。

第三条

市科技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

第四条

市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条

市科技奖授予在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技术推广和技术合作等推动科技创新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或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技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市科技奖是芜湖市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项设置与评审标准

第八条

市科技奖分为科技创新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科技创新合作奖三类,每年评审一次。

(一)科技创新贡献奖每年不超过2项,可以空缺;

(二)科技术进步奖每年不超过3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

(三)科技创新合作奖每年不超过2项,可以空缺。

第九条

科技创新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取得系列成果或重大成果,并且已经创造巨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企业或个人。

(一)申报科技创新贡献奖的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1、科技创新能力突出: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创新能力(创新人才、研发机构、创新资产、产学研合作机制)建设及有效的创新投入,初步建立了技术创新体系,形成了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通过关键技术创新或系统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解决了产业发展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配套技术,掌握了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拥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列入省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

2、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近三年来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且每年新技术或新产品的收益增长比例较大。实现了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的市场价值;

3、推动产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通过共性技术或关键技术或配套技术的开发、创新和集成,提升了产业的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或产品的更新换代,形成较大生产规模。

(二)申报科技创新贡献奖的个人须符合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仍在科技创新岗位工作;

2、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一系列成果或重大成果,推动了该技术领域较大发展。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科技奖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一项以上或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二项以上。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注重创新团队建设,培育出一支高素质的科技创新团队。

第十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推广、社会公益及重大工程等方面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一)技术发明项目,是指在产品、工艺、材料、系统等技术领域的发明。产品是指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品种等。工艺是指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是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二)技术开发、技术推广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推广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系统、资源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三)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技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计划生育、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技事业中,取得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四)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项目,并产生重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第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研究制定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很大的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五)在技术发明中独立完成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

第十二条

市科技进步奖候选组织须符合下列条件:

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资金、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市科技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十三条

申报科技进步奖的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在技术上有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上有难度,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行业的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稳定的实施应用,产生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项目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推动了行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产业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科技进步奖授奖等级按如下标准进行综合评审:

(一)技术发明、技术开发项目

1、在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有一定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创造明显的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

1、在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很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领先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先进水平,在行业中得到一定的应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项目

1、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及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重大工程项目授奖对象仅为组织。

但在重大工程项目中有较大技术创新、能独立形成科技成果的,可另行申报科技奖,奖励组织和个人。

第十五条

市科技进步奖每个授奖项目的人数和单位数实行限额。

(一)一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

(二)二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

(三)三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授奖单位不超过2个。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合作奖授予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稳定合作三年以上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个人。

科技创新合作奖候选单位或个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与芜湖企事业单位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中,其研究、开发的重大科技成果,在芜湖进行有效的转化并实现产业化,对芜湖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在向芜湖企事业单位传授先进科学技术知识,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芜湖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促进芜湖与市外、境外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建立或开拓了芜湖与市外、境外在科技方面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和交流渠道,对芜湖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十七条

市科技奖评审组织工作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市科技奖的申报工作和项目初审;

(二)组织有关专家、学者成立专业评审组;

(三)提出市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

(四)负责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决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处理市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评定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作出获奖人选、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二)评审市科技创新贡献奖、科技创新合作奖,并作出决议;

(三)对完善市科技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研究解决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科技的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科技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秘书长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由专家、专业组组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以设若干专业评审组。

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

各专业评审组具体负责市科技奖的科技进步奖项目评审工作,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组织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申报和推荐

第二十二条

申请报奖的项目应向市科技行政部门办理科技成果登记。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市科技奖时,应填写科技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推荐书,本人签字、单位盖章,并提供成果评价(鉴定、审定、认定等)材料。联合申报的,应由第一完成单位按其行政隶属关系组织申报,如有其它特殊情况,须由完成单位协商申报。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四条

推荐部门应对申报的项目择优推荐。

第二十五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技奖评审。

第二十六条

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或取得许可证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技奖评审。

第二十七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了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条件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二十八条

有关推荐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科技行政部门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应当要求推荐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推荐材料不予退回。

第五章

评审

第二十九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科技进步奖项目由市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相应专业评审组评审;科技创新贡献奖、科技创新合作奖项目由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三十条

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组提交的评审结果作出获奖人选、项目、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初选的科技创新贡献奖的候选人或企业须向评审委员会进行陈述、答辩。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专业评审组的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以表决方式产生评审结果。以超过到会专家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出席方可召开,评审委员会以表决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市科技创新贡献奖和科技创新合作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含四分之三)同意方可通过;科技进步一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科技进步二等、三等奖应由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决议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的评审结果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市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技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科技奖励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人和项目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拟授奖单位、项目和个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住址。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三十五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复审后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交由推荐组织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

第三十九条

对有异议的项目凡处理完毕符合评奖条件和时间要求的,可纳入当年度授奖范围;不能在当年度处理完毕,又符合评奖条件的,可纳入下一个年度的授奖范围。

异议处理结果由市科技行政部门通知异议人和推荐组织。

第七章授奖

第四十条

市科技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

奖金的分配原则如下:

(一)

科技创新贡献奖奖金分配:获奖企业所获奖金应全部用于奖励为企业技术创新做出贡献的相关人员;获奖个人所获奖金的50%为获奖者个人所有,其余50%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技研发经费;

(二)科技进步奖奖金分配:奖金的70%奖励给项目获奖人员,奖金的30%奖励给对项目做出贡献的其它相关人员;

(三)科技创新合作奖奖金由获奖单位或个人所有。

第四十一条

同一项目可申报各级科技奖,但奖金不重复发放,只按最高额奖金发放。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5日发布的《芜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芜科管[2003]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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